尊敬的用户,欢迎您来到中医药在线(www.1m1m.com)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两性 > 性文化 > 性伦理 > 正文

为某事辩护与提倡的区别 (李银河)

来源: 发表时间:2008-1-10 17:15:43 字体:【

  最近,有些人说我在提倡一夜情、换偶、多边恋、同性恋、虐恋,原因是我为有此类行为的人的权利做了一点辩护。我觉得有必要提醒这些人,为某事辩护与提倡是有区别的。按照这些人的逻辑,为杀人犯辩护的人就是提倡杀人,为强奸犯辩护的人就是提倡强奸,为同性恋的权利辩护就是提倡同性恋,为换偶者的权利辩护就是提倡换偶。当年大律师张思之还为四人帮辩护呢,难道他是在提倡大家做四人帮吗?

  我的观点很明确:性罪错可以被划分为三个等级,所有带有强迫性质的性是犯罪;有些性行为是错误的,如婚外性行为、乱伦性行为,它是违反某种既定的规章制度和社会习俗的,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伤害;而一夜情、换偶、多边恋、同性恋、虐恋等却是非罪非错的。它们属于当事人的公民权利,不应当受到惩罚。我为这些人的行为辩护,为他们应当享有的宪法权利(人身自由权)辩护,难道不是很正当的吗?我说他们有权利做这样的事,并不是提倡大家都来做这样的事,二者的区别不是很清楚吗?

  我之所以为他们这些人的权利辩护,是因为他们的权利长期以来受到侵害,直到80年代初,我国还有人因换偶活动被判死刑;同性恋者受歧视的事情也时有发生;有类似木子美这样的人在70年代被判有罪;虐恋的网站到现在还常常被网络管理部门骚扰。

  多数人往往会蔑视少数人的权利,认为不值一顾。可是,在一个社会中,有少数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也会最终损害到多数人的宪法权利,因为在一个不严格执行法律的社会中,不仅是少数人的权利会受到直接的损害,多数人的权利也会受到间接的损害。这就是我为少数人的权利辩护的原因。

  在中国,人们太习惯了在所有的事情上没有权利的状态。有一段时间,我们常常听到人们做这样一个有趣的比较:在法治国家,只要是法律不禁止的事情,人们就觉得自己可以做;可是在中国,只要是法律没明确规定可以做的事情,人们就觉得自己不可以做。我现在不过说了一句:中国法律并不禁止一夜情、换偶、同性恋、虐恋,因此他们有权利做这种事,结果就捅了马蜂窝,好象少数人一做这样的事,中国就要完蛋了一样。其实,是国人太压抑了,太不了解自己的宪法权利了。

  我要说的是,虽然我不提倡全国人民都去搞一夜情、换偶、同性恋和虐恋(提倡这些多数人都不会喜欢也不会去做的事该是多么愚蠢啊,我这么聪明的人能做这种傻事吗?再说我也不是胡锦涛,我不认为自己有提倡的能力和责任,所以八荣八耻不是我提出来的),但是我郑重重申:少数人有权利做这些事。

查看评论】【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精彩广告
精华荟萃
  • ·
  • ·
  • ·
  • ·
  • ·
  • ·
  • ·
  • ·
健康热贴
  • ·
  • ·
  • ·
  • ·
  • ·
  • ·
  • ·
  • ·
广州中医药大学网络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070109
Copyrigh 版权所有 2001-2008 www.1m1m.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粤)经营性2004-0009
本站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诊断及医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