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的生命和健康,除与男性同等法律地位的自然人的要求之外,还需有女性生理和心理方面的特殊要求。对女性生命、身体、健康的评价指数,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承认与保护。妇女的生命健康权是妇女所享有的最基本权利,离开了自然机体与健康条件,其他任何权利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在国外,已有国家将女性“假期”受到法律保护写入了法律的先例。比如:《日本劳动标准法》第67条明确规定,女性在经期苦痛或工作对女性行经有妨碍要求经期假时,雇主不得继续使其工作。在国内,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也开始加大对职业女性健康权的保护,已将职业女性经期休假制度以法规形式得以不同程度的体现。2006年9月7日,江西省《关于推进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中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月经期间,企业应予以适当照顾,对其从事低温、冷水、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给予休假2—3天,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不影响各种奖励和评比。2007年11月28日,湖北省发布《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第九条: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和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为此建议:一、充分考虑职业女性的特殊生理需求,特别应考虑现代时期职业女性面临的新的工作和生活压力,将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权益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应受到特殊的保护权利。
二、明确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时间,休假时间建议可为一天或调休一至两天,有患痛经等相关妇女疾病的女性应确保至少休息一天。
三、除经期休假外,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具体休假制度也应一并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抽样调查报告同时显示:有40.1%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明确相关妇女保护条例,可确保职业女性生理健康权益。
我国女性人口近乎全国人口的一半,她们在社会上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已不容小视。此外,在我国,几乎每个家庭都有职业女性或劳动妇女,关注她们的生命健康也是对每一个家庭的关爱。希望有关机构能够制定和监督落实相关的妇女保护权益,将这一惠及民族和社会的举措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