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是根据美国FDA(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体制建立起来的,但是我国很多地方没有学到FDA真正体制含义。美国FDA的工作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其安身立命的根本是“多方制衡,透明运行”。但是我国现行的食品药品监管局拥有大量的独裁权的 同时却不存在相应的制约机制(虽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对国务院负责,要为了人民的利益凭良心办事,但是道德观又具有多大约束力?存在信息的极度不对称时又怎么向国务院负责呢?)。我国国家药品监管局集食品安全监察、药品监察、药品资格认证、相关药品审评、医疗器械产品标准制定及监察于一体。不可否认如果监管者认真办事,权力集中可以提高监管效率,节省监管资源。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制约力量这些会成为监管者被俘获的工具。
按照新规制经济学得思考逻辑思考,对市场进行规制的同时也要加强对规制者的规制。为了防止像郑案件类似的发生。笔者认为必须弥补相应的制度缺失,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
1.食品药品监管过程行政法典化,减少信息传递过程中的成本。郑案件侦破过程中露出了一个人物是高纯,他坚持不懈12年不停止的检举新药报批造假行为。我们也许会为高纯感到自豪,佩服他坚持不懈的去反对邪恶。但仔细思考,那就是:正义用了12年才得到匡扶,难道这不是一个可悲的事实吗?另外一个人物是张志坚,张志坚因为在网络上转贴说康力元公司与郑有权钱交易,但却为此被送进监狱。这两个人物的经历给了我们足够的空间去思考。在制约政府权力的意识方面,在对行政程序制约政府权力功能的认识方面,我国行政程序制度相对滞后,并存在大量行政活动无序现象,而一套完整的、科学的行政程序制度应该包括:情报公开制度、告知制度、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职能分离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回避制度、记录和决定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时效制度和救济制度等等。
2.降低食品药品监管者的判定权力,减少对规制者私有信息的依赖。郑案件中有个细节说道:郑筱萸只负责最后签字,只要是郝和平和曹文庄递上的材料郑本人根本不会过问只负责签字。没有任何相关人员对其监督。另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之初对药品好坏的鉴别还都是有专家委员会来认证的。但是后来专家委员会却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蒸发了。整个监管局成为郑一个人的局了。这样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的信息来源就只有郑筱萸等一类人了。因此这种规制结构决定规制严重依赖规制者私有信息。因此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内部独立设专家委员会。每位专家身份公开,且要确保专家的意见具有决定性作用,每个专家必须公开并对此负责,接受社会以及舆论的监督。另外要通过互联网、电视等媒体公开每个企业的审批过程,包括上交资料时间、拿到批号的时间、批号的顺序等。
3.改革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人事任命制度,减小监管当局与企业的合谋的概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之前的国家医药管理局是一个对下属医药企业资产运营有着直接控制权的产业管理部门,是全国医药企业的‘婆婆’。但是1998年国家医药管理局却和作为企业监管者的卫生部药政局合并了,成立了现在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最后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作为新成立的监管局的局长,郑筱萸又通过各种渠道提拔了以前的大部部下(也包括郝和平、曹文庄),最后就造成了被监管者主导监管者的现实,为后来郑筱萸案子爆发埋下了伏笔。因此我们要反思现在食品药品监管局现在的人事任命制度。虽然行业从业经验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但更容易发生“合谋”现象。笔者认为应当在行政岗位实行轮岗制,行业从业经验不能作为任命行政干部的标准,因为专业技术性问题可以咨询专家委员会。对干部提拔要严格按照人事任命制度,由于很多权力事实上均把握在监管局各司司长手里,因此对监管局各司司长的任命更要谨慎。可以适当考虑一些回避原则,防止“安插亲信”等现象的发生。
4.从食品药品企业的角度,加强食品药品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在企业中,我们要把它们所有的标准和规定进行梳理,让它们建立一种经营文本,这个经营文本对食品药品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规定。另外,要建立一个识别系统,通过识别使消费者很快就可以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时间、原材料的来源;另外要建立一个查询系统,方便消费者查询食品的一切资料,这里就提到了食品药品的可追溯性,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最后还要有一个信息采集系统。至于在实践中如何实施,还需要深入研究。
上述讨论的有关问题不仅对于我国食品药品监管而且对于我国其他类似的其他规制体系同样适用,具有一般性。我国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无论是从经济体制还是从政治体制都要有一个过程,而这个转型过程中涉及到很多复杂的问题,单就食品药品监管而言,若想真正改变规制动机的转变(由规制为生产者转而规制为消费者)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笔者也只是就涉及食品药品监管以及郑案件想到的一些粗枝大叶,有些还不甚成熟,有待深入探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