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作为“信息中介”的食品药品监管局一方面可能没有充分的激励以进行食品药品企业安全信息的收集。另一方面,即使食品药品监管局掌握了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的确切信息,他也可能没有足够的激励向作为最终委托人的国务院汇报,以实现整个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相反食品药品监管局还有可能利用其所收集的信息为自己谋取私利。食品药品企业为了利润最大化有较大的激励去贿赂食品药品监管有关人员。因此只要食品药品监管局具有自己进行这两种选择的相机决策的可能的话,就会不可避免的发生规制俘获现象甚至还有“规制猎获”的可能性。郑是复旦大学生物系毕业的高材生,有着丰富的医药行业的实践经验,这样的学识和背景可以告诉我们,他不是没有能力去获得食品药品安全的信息,而是正由于他熟知食品药品企业的信息,但我国监管体制度中缺乏充分的激励使其做出相关规制决策来监管食品药品企业。而郑等食品药品监管官员为了短期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同食品药品企业签订私下契约以食品药品的安全换取他们自己的暂时的享受。
四、防止食品药品监管者被俘获的思考
我们从两个角度来思考防治食品药品监管失灵,可以从食品药品生产者角度来考虑;也可以从食品药品监管者的角度来考虑。关于前者主要是制定一系列食品药品的相关标准等具体的专业领域,这就交给医学界去讨论。本文主要是从食品药品监管者的角度来思考降低食品药品监管失灵的可能性。正如上面的分析,若要降低食品药品监管失灵的概率,那么防止监管者被俘获是尤为关键的环节。减小监管者被俘获可能性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减小食品药品企业贿赂食品药品监管人员的激励;二是适度减少食品药品监管者所掌握的私人信息,减小对食品药品监管人员私人信息的依赖程度,或者是政府提供足够强的激励使监管者如实汇报相关信息。经济学“理性人”的假定可以告诉我们企业的利润最大化本质,只要是有利可图那么食品药品企业就有相关激励去贿赂监管者从而得到某些政策上的“赦免”或者“恩惠”。因此综合考虑可以发现郑案件之所以发生与我国对规制者规制不利有很大关系。虽然规制机构的产生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失灵而建立的制度,但是实践中由于规制者的主体仍然是由“理性人”,因而我们不能一厢情愿的假定规制者可以真正代表消费者来行使监管的责任。往往监管者会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会为自己谋取最大程度的福利。因此对监管者的规制是任何一中规制制度所不能缺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