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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制度缺失——郑筱萸案件的思考

来源: 发表时间:2007-12-25 17:36:28 字体:【

  “地标”的存在本身就是在我国药品短缺的那个时代背景下采取的一种无奈的选择。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药品的地方标准已经失去了它所存的必要性。

  1.现代化药品的生产和使用并不具有区域限制,那么“地标”的存在会出现多个标准、 多种监管的现象,浪费监管资源,加重监管成本,降低监管效率。

  2.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设立的目标是代替消费者履行监管的责任。因而最终的服务对象是消费者而不是食品药品企业。而市场上各种“地标”的使用更是加大了消费者的搜集信息、辨别信息的成本。

  3.从医学角度来看,各种“地标”的存在造成了药品质量标准参差不齐,而且出现许多标准存在药品组合不合理,疗效不确切,毒副作用大等问题。

  基于上述思考,无论从经济学、政治学还是从医学角度,我们均应当肯定郑在为期间推行的GMP认证、“地标”升“国标”制度。既然这两项制度不是药品监管失灵的根源,那么到底是什么因素造成了药品监管越管越乱的现象呢?这正是本文下面将着重分析的。

  三、食品药品监管者被俘获与食品药品监管失灵的直接联系

  要想认清食品药品监管失灵的根源,我们需要更深刻的考虑整个监管体系运行的背后机理。而新规制经济学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恰当的分析工具。新规制经济学是由著名经济学家拉丰(Laffont)、梯若尔(Tirole)等人创立的以信息不对称为分析前提,以委托代理理论为框架的规制理论。新规制经济学把规制结构分为两个层次,政府作为最终委托人而规制机构是政府的代理人,同时规制机构又是作为终端代理人企业的委托人。在郑的案例中我们可以把国务院作为最终的委托人,国务院代表普通消费者利益,而食品药品监管局是国务院的代理人同时是食品药品企业的委托人。

  把规制结构分成两层的话,那么整个食品药品监管过程就出现了两层委托代理关系:一是国务院与食品药品监管局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另一个是食品药品监管局与食品药品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监管过程中,以上两层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同时并且互为发挥作用的。第一个层次的存在前面已经有所涉及,可以从规制的目的来理解,根据现代规制理论,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是作为一个中介而存在。因为如果对药品食品安全的监管由消费者直接履行的话,会面临集体选择的问题,其中每一个消费者都不可能对食品药品企业安全信息有深刻的了解,以进行规制决策,况且还存在较严重的“搭便车”问题。在这种状况下,作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食品药品监管局就发挥一个“信息中介”的功能。作为“授权的信息中介”,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消费者集体选择的“搭便车”问题。可以发现正是由于食品药品监管局所处的地位和职能才会出现第二层的委托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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