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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制度缺失——郑筱萸案件的思考

来源: 发表时间:2007-12-25 17:36:27 字体:【

  二、GMP认证、“地标”升“国标”是否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失灵有直接关系

  按照产业组织理论的观点来说GMP认证和地标以及国标等都属于一个行业的进入壁垒。按照产业组织的“竞争”观点,这些认证或者标准都不应该鼓励的。但是市场往往会失灵,尤其是在我国现实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如果是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管不存在必要性。但是由于集体选择“搭便车”行为的存在,使得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对食品药品实行监管制度。完全竞争是有效率的,但那是在那些严格的假设下成立的。本文认为即使加入这些进入壁垒规制,也不会影响食品药品产业的竞争效率。只要是监管机构把精力都放在监管上而不去干预企业生产。

  郑案件中一个醒目点是郑强制实行GMP认证、“地标”升“国标”,而郑的案子的结局确是药品安全监管秩序混乱,越管越危险。如果不经过深入思考也许会认为正是推行上述三项制度导致了药品安全监管的失灵。2006年11月20日《中国青年报》“从邱晓华郑筱萸案反思垂直管理幻觉”一文中在讨论垂直管理制度时指出推行上述两种制度是郑为了加强垂直管理采取的方法。其实细究我们会发现,这两项制度的实行还是符合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国际方向的。我们不能因为郑的一个人的错误就否认了食品药品监管取得的成果。

  GMP认证意指企业优良制造规范认证,是集软件、硬件、安全、卫生、环保于一身的强制性认证,是药品生产企业保证药品质量的根本措施。虽然实行GMP认证会使整个产业的成本增加,造成产业利润率下降,但经济学更关注社会总福利,只要产业利润的下降小于消费者因实行该项认证而增加的安全带来的福利效应,那么实行GMP认证就是可行的。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考虑的话,为了社会的稳定,也有必要实行该项认证,即使这样带来的社会总福利是减少的也应该坚持采用该认证。不仅如此,GMP认证引自美国而不是产业内某个企业已经形成的标准,因此这样同样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达到像完全竞争相近的效率。具体说来,GMP认证可以淘汰一大批设备落后、管理水平差的企业。这是有利于整个药品生产产业的长期发展的。同时我们还要意识到实施GMP认证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拿美国为例,美国用了20年才完成了GMP认证。因此我们要认识到实施这项工程的长期性与艰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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